責任限制是指集裝箱運輸中發生的貨損貨差時承運人應承擔的最高賠償額。各國的法律和各船公司的提單對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海牙規則規定每件或每單位的最高賠償額為100英鎊。維斯比規則規定為10 000金法朗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朗,兩者以高者為準。漢堡規則規定每件或每一其他裝運單位為835個特別提款權,或按毛重每公斤2. 5個特別提款權,兩者以高者為準。多式聯運公約規定:貨物的滅失、損壞賠償責任按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計算,不得超過920個記帳單位(每一記帳單位即為一個特別提款權),或按毛重每公斤計不得超過2.75個記帳單位,兩者以高者為準。關于件數的計算,按目前國際上的判例,如果提單上沒有列明集裝箱內所裝貨物的件數,每箱作為一個理賠的計算單位; 如提單上列明集裝箱內載貨件數的,按列明的件數為計算單位。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不屬海運,而是在內陸運輸中發生的,則按陸上運輸最高賠償額辦理,如集裝箱是由托運人所有或由托運人提供時,遇有滅失或損壞,其責任確屬承運人承擔者,應視作一個理賠的計算單位計算。